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长春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
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办发〔2021〕1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长春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长春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
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20〕2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市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助力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监督指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1年,全面完成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机制和人员的调整、充实和完善。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长春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机构健全规范、队伍专业高效、标准科学完备、结果运用充分、问责权威有力,适合长春市情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机构建设,不断优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1.调整充实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市政府设立长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 长、市教育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专职副主任由市教育局政府督学担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县(市)区要比照上述做法,调整完善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设置。
2.健全完善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市教育局设立政府督学1人,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务员担任督学,统筹协调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各县(市)区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独立的督导机构,并加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配备公务员负责具体工作,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3.全面履行教育督导法定职能。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严格依照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规规章,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市政 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聘任市级督学,制定督导工作规划,认真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法定职能,开展各项督导工作。
4.健全教育督导协作联动体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行教育事业发展法定职责,安排专门处室(部门)和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承担国家、省政府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自查、迎检、整改、复查等工作,参与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综合督政等。
(二)确保运转高效,逐步优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5.强化教育督导标准建设。督政方面,围绕我市教育现代化2035发展目标及任务,逐步建立完善的督政标准体系。督学方面,建立涵盖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髙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标准体系,完善和优化分类评价标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评估监测方面,实施基础教育综合质量评价,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质量监测标准,不断提升我市教育评估监测现代化水平。
6.强化政府对教育履职的督导。突出政府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主体责任,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等情况。按照国家、省政府统一部署,有序推动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验收工作。持续开展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综合督政,每年适时组织教育热点难点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 及时督办重大教育事件。加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教育多样特色发展、职业教育提升规范发展,推动重大教育决策部署、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
7.强化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实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责任督学到责任区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个月不少于1次。创新我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进一步完善以学校自我评估为基础、内部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学校督导制度,重点对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落实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等工作实施督导。
8.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建立完善我市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和各级各类教育质量常态化评估监测制度。基础教育方面,重点落实国家教育质量监测项目,协同推动长春市“两评两促”基础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职业教育方面,组织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探索建立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机制。
9.优化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加强市、县(市)区联动,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减轻基层负担。依据督导项目和对象特点,科学运用“双随机”方法, 灵活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线上督导和明察暗访等方式,提高督导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大问责力度,切实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
10.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 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构建报告、反馈、整改、复查、激励、约谈、通报和问责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依法向社会公示各类教育督导评估监测结果。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安全问题较多,整改不力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并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督导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 问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请市绩效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将各县(市)区政府教育履职督政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四)配齐配强督学,全面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11.建立督学资格准入机制。立足我市督学队伍建设需要,制定长春市督学聘用标准,严控督学准入门槛,优化督学资格准入认定流程和过程管理,强化日常培训和考核,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充足专业人才储备。
12.配齐配强督学队伍。规范专职督学配备,优先从优秀公务员、校长、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队伍中遴选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原则上,专兼职督学数量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持专职督学比例相对稳定,以满足需要。
13.创新督学聘用方式。根据履职需要,择优选聘各级督学。结合实际,可选聘适量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敬业、有教育系统多岗位从业经验的人员作督学。督学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获取督学补贴。建立长春市教育督导专家库,实行择优遴选、分类聘任、动态管理,每年遴选1次,逐年增加督导评估人员中的专家占比。探索专家委派制度,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本区域督导工作。
14.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开展督学专业化培训,每年督学培训不少于40学时,参训情况纳入督学履职情况考核范围。发挥驻长高校的研究能力,建立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和能力提升培训基地。选树全市优秀督学典型,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提升督学队伍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15.健全督学考核评价机制。市、县(市)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各级各类督学实施分级分类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健全督学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明政治纪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督学,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格实行督学退出制度,对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督学予以解聘。
(五)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
16.完善教育督导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性政策、制度,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工作流程,促进督导各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7.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考虑年度督导次数、规模、人员安排及开展督学专项培训等情况,合理计算督导成本,确保聘任督学、开展各级各类督学培训、安排专项督导等方面的经费支出。建立突发性专项督导产生经费的补充机制。
18.加快推进教育督导信息化。进一步完善长春市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和教育督导数据库,实现数据并联和监测预警。推进市级统一建设和市、县(市)区、校、督四级应用的工作模式,构建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不断提升教育督导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19.加强教育督导研究与合作。整合教育督导团队专业力量,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点难点问题,以课题立项、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研究、政策咨询、督学培训、项目实施等工作。开展长春教育督导论坛、学术研讨会等活动,搭建教育督导学术交流平台,实现与先进教育督导机构的深度合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履职的教育督导领导体制,强化部门协同、学校自律、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参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安排,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让社会各界了解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