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4 13:46来源: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关于确定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长民发〔2018〕4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按照《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7〕67号)文件要求,现将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一) 基本生活标准
  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830元/人/月,双阳区、九台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520元/人/月;
  城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550元/人/月,双阳区、九台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410元/人/月。
  (二) 照料护理标准
  全市救助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具有生活自理能力为178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44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712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从2018年1月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
  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所需资金由市、区1:1比例分担。
  四、相关要求
  (一) 抓紧落实。
  各城区、开发区要把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推进和落实。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周密实施方案或细则,迅速组织开展实施。
  (二) 完善机制。
  各城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分散供养要按月发放到人,集中供养要按月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三) 精确界定。
  各城区、开发区在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过程中,要准确界定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档次。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和资金发放准确到位。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