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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小区平房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27 15:02来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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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位于我区正阳小区平房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住宅与非住宅)等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加快推进城市D级危房和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长安组[2013]1号)、《关于对新一轮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长安组[2014]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起正阳街、南至春城大街、西、北至普阳街 (征收具体范围以规划图纸为准)。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9620719,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及创业社区共同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产权房屋约10户,建筑面积577.4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约40户,建筑面积约为3218.26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拆房屋及未经登记建筑调查登记结果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该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货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搬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偿金额及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搬迁补偿金额: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3)临时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5)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新家园小区。

(2)产权调换房屋户型:55平方米、65平方米

 a.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54/64)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扩大面积款。

b.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价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公司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临时安置补偿。

a.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b.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5)对城市低保户的安置标准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公有住宅房屋

(1)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2)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若被征收人同意放弃20%的补偿,出具放弃补偿权利的声明书面材料。

(3)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2)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3)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若被征收人同意放弃40%的补偿,出具放弃补偿权利的声明书面材料。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停产停业期限()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未经登记的房屋

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签约期限

项目总评估报告公示期满之日起20天内

六、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天内。

七、政策奖励

(一) 签约、搬迁奖励

1.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按每有证住宅房

屋(含认定合法住宅房屋)给予签约奖励10000元人民币奖励

2.1)征收区域内的产权房屋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每户给予20000元人民币奖励。

2)征收区域内其他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权利人在

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每户给予2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棚户区政策奖励

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予以原征面积20%的奖励。(采取先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标准户型安置,之后,再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予以奖励。但不改变标准户型,将奖励面积折合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予以原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三)政策奖励

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 搬迁的被征收人,在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参照房屋安置的情况,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估价时点,由评估公司采取比较法评估确定)。

八、特殊事项

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征收部门提出初步补偿安置意见,报管委会通过后实施。

九、征收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如有故意弄虚作假骗取不当利益的,报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十、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对签约期限内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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