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办发〔2017〕50号)有关规定,现就长春市引才激励项目申报工作明确如下:
一、政策内容
建立实施引才激励制度,对为我市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申报对象
2017年10月(含)以后,为在我市各城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的个人和中介组织。
三、申报条件
申报引才激励项目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报引才激励项目的个人,应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申报引才激励项目的中介组织,应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引进的人才应为从我市市域外引进,属于《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明确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四)引进的人才来长工作,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
四、办理流程
申报引才激励项目的个人和中介组织,须按引才备案、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和申请兑现奖励资金等三项程序进行。具体是:
(一)引才备案
引才激励项目备案实行即时申报。申报引才激励项目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应在人才正式引进前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2017年10月(含)至本通知发布前引进的人才,可向市人社局补充报送备案材料。
1.申报引才激励项目的个人,须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长春市引才激励项目个人(中介)备案申请表》;
②《长春市引才激励项目人才信息备案表》;
③引才个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④引才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引才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引才激励项目的中介组织,须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长春市引才激励项目个人(中介)备案申请表》;
②《长春市引才激励项目人才信息备案表》;
③中介组织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④中介组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中介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引才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行即时申报,集中认定的方式进行。申报引才激励项目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应提供如下认定材料:
1.被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或护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户籍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原件及复印件。
*注: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申报引才激励项目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经引才备案后,应组织被引进人才按要求准备人才分类认定材料,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将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材料统一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分类认定。已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文件及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引才奖励资金兑现
经备案和认定,申报引才激励项目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可向市人社局提出兑现奖励资金申请,并填报以下材料:
1.《长春市引才激励项目资金兑现审批表》(一式五份);
2.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市人社局核对后,将申报引才激励的名单和金额汇总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市人社局按规定将奖励金额拨付到申报引才激励项目的个人或中介组织银行账户。获得奖励的引才个人和中介组织,应按照规定自行纳税。
七、受理部门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A座213室
联系电话:0431-85679921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